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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原告
泓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告
鍾年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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