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泓億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明
- 被告
- 鍾年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