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 原告
- 金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 被告
- 張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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