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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告
寶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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