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Trung Tri Doan(段忠)」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