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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履行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告
威仕達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明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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