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4,9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1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