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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寰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新富即柯德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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