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方益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華
- 被告
-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