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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周靜妮

  • 當事人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方益忠 張華 被   告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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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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