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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告
鳴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雲光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告
蔡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訴訟資料,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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