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樂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3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