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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樂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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