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人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樂仁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