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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獅頭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胡志承
被告
人 號
被告
徐瓊美

      胡貴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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