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獅頭加油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胡志承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徐瓊美
胡貴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