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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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