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漢民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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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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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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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麥志宏 │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03年2月28日 │19,942元 │FN0000000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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