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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簡字第2號

上訴人
賴誌明
即再審原告

      賴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9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