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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6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請人
陳秋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米得福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2 年12月28日始截止(自登報日102 年9 月28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法不合)彙整申報之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應予分配完畢)、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暨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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