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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聲請人
毅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先芳
相對人
李益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001 │103年5月28日 │10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 │ │├──┼───────────┼─────────┼───────────┼────────┼──┤│002 │103年5月28日 │14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 │ │├──┼───────────┼─────────┼───────────┼────────┼──┤│003 │103年5月28日 │127,448元 │ 未載 │WG0000000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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