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俊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芬
相對人
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七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7 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命相對人於21日內,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該裁定業已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已行使權利之證明,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行使權利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所述卷宗、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45 號假扣押執行卷等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