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二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夏美慧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業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103 年度司繼字第226 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借貸契約書、歸戶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