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詹析仙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宣 告人 詹析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詹析坱(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詹析榕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詹析仙(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詹析榕之弟,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且依法由其母巫綉廷擔任監護人,惟因巫綉廷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死亡,無法行使監護權,又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僅有同胞兄弟為其最親之親人,且目前相對人之日常生活事務均由相對人之弟詹析坱負責處理,經相對人全體兄弟商討後,決定一致同意由詹析坱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相對人事務;另聲請人偶爾於工作之暇,亦會探視相對人,並關心相對人之生活狀況,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亦甚為了解,爰聲請選定詹析坱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9號宣告禁治產,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前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而民法總則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已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故相對人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合先敘明。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監護人死亡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詹析榕之弟,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2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且依法由其母巫綉廷擔任監護人,而巫綉廷業於100 年10月27日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禁字第29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巫綉廷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另參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就相對人之訪視調查結果:相對人現年57歲,未婚,患有思覺失調症合併智能障礙,可自行行走,然其理解能力弱,無行為表達能力,僅會發出「喔、喔」等聲音,並需他人協助生活照顧,相對人住淡水長青醫院長達15年,住院期間皆可配合醫院生活作息及用藥,目前受照顧狀況良好,惟因其功能有限,較少參加團體社交活動。相對人父母皆過世,相對人有三名弟弟,大弟居住於新竹、二弟居住於臺中、么弟居住於桃園,兩、三個月皆會至該院探視相對人一次,相對人之住院費用皆正常繳納。長青醫院主要聯繫人為相對人么弟,其與該院保持聯繫。92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並依法由其母擔任監護人,惟相對人之母已於100 年過世,已無法行使監護權,故本次由相對人么弟向法院聲請選定相對人大弟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海岸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個案處理報告等件附卷可參。又參酌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就聲請人之訪視調查結果:約在15年前,相對人被安排入住淡水長青醫院迄今,當時由相對人父親出面與醫院簽署住院照護之相關契約,目前聲請人為醫院之緊急聯絡人,因相對人領有身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故住院醫療費用全額減免,每月僅需負擔約新臺幣(下同)5,000 元伙食與洗衣費,此費用由聲請人至醫院繳納,而關係人詹析坱或詹析正則會將相對人所領之身障津貼累積至一定金額後再一筆提領出交予聲請人,作為聲請人支付相對人住院安置費用之補貼。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每月領有4,700 元身障津貼,除此外,相對人名下無任何存款、不動產與負債等;相對人目前之身分證件由聲請人保管,其他證件與存簿均統一擺放在苗栗卓蘭之家中,有需要辦理相關事務者則自行取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弟,聲請人自述平均每月收入約5 萬元,負擔個人生活開銷及貸款,經濟生活吃緊,不足時會向兩位關係人尋求經濟協助。聲請人表示平均每個月或兩至三個月會至醫院繳費並探視相對人一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手足,有穩定工作與收入,自述與兩位關係人相比,聲請人住所位置與相對人居住之醫院距離較近,故相對人之探視、事務之處理或費用繳納多由聲請人出面辦理,聲請人認為因相對人之手足均知悉且同意本案之聲請,故推派由誰擔任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皆無差別,而關係人詹析坱在家中排行老二,故推派由詹析坱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推派聲請人擔任之,聲請人口頭表示知悉且同意。經訪視聲請人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也同意由詹析坱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綜合評估聲請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等情,此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函文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等件附卷可參。再參酌新竹縣政府就相對人之弟詹析坱之訪視調查結果:監護人選(關係人)詹析坱對於聲請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已透過家族會議討論,對於兄弟間任何人擔任監護人皆無疑義,彼此之間也無衝突,家族關係良好。關係人詹析坱有意願擔任監護人選,但對於監護人之義務有部分了解,其目前從事園藝工作,身體狀況無異常之處,已婚育有2 名子女,其每月收入多用於家庭開銷,難以完全支付相對人之相關費用。因相對人安置於新北市淡水區長青醫院,離監護人選住處較遠,故多由居住於桃園市之聲請人每月至醫院探視及繳納相關費用等,最近一次探視時間為3-4 年前,未來恐採納現今方式,由聲請人處理為主。關係人詹析坱目前住處為貸款購買公寓,鄰近明新科技大學及小叮噹遊樂園,其表述因相對人精神狀況,未來不會將相對人帶回家中照顧,未來照顧計畫仍以醫院照顧為主,另有關相對人繼承之財產規劃尚無計畫。關係人詹析坱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此有新竹縣政府函文及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等件附卷可參。末參酌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就相對人之弟詹析正之訪視調查結果:關係人詹析正表示,目前相對人由養護機構照護中,生活規律,由養護機構之護理人員及看護協助照顧。關係人表示,聲請人目前主要負起協助打理相對人事務之責任,每月皆會至養護機構探病並給付相關生活零用金,而自己與二哥則偶爾會探視相對人,雖相對人行動較不方便,但尚可自理部分生活事務。關係人表示,目前相對人住院費用由政府協助給付,聲請人則會協助負擔日常生活之雜費。關係人表示,過去相對人大多數事務皆由聲請人處理,因此認為未來繼續由聲請人處理即可,社工員詢問其是否知悉如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希冀由關係人二哥擔任監護人?關係人表示其對誰擔任監護人或會同人都沒有意見,只要方便處理即可。關係人對於聲請人及指定之監護人皆相當信任,且就關係人表示,過去也確實多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對人之事務,故關係人對於由關係人二哥擔任監護人、聲請人擔任會同人一事皆無意見。據本會實際訪視關係人後評估,目前家內並未有爭奪財產情事,而關係人對於聲請人及指定之監護人皆相當信任,未來亦同意由其等協助處理相對人之事務等情,此亦有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函文及臺中市政府委託龍眼林基金會辦理法院交查成年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案件訪視調查表等件附卷可參。 四、本院審酌上開訪視結果,及相對人無配偶、子女,其父詹益增、母即原監護人巫綉廷均已死亡,而詹析坱為相對人之弟,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全體兄弟出具書面表示同意,此亦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附卷可憑,足認由詹析坱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詹析坱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聲請人詹析仙為相對人之弟,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經相對人之全體兄弟出具書面表示同意,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件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併指定聲請人詹析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