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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被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被告
張成軍
被告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被告
何秋霜
被告
錢少亭
被告
廖偉傑
被告
郭德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覽影印本院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之該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35號偵查卷宗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35號偵查卷宗,原意係希望能自上開偵查卷宗內之資料,發現本院尚有何可得調查之證據或調閱之資料,亦即調閱之初衷,係期待自上開偵查卷宗發現新的調查證據方向,尚非必然以該偵查卷宗之內容為本案判斷之證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之該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35號偵查卷宗等語。然按:民國92年3 月6 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發布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之第2 點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另依同要點第5 點規定,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自非本院所得准許,是故前開偵查卷宗尚非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所稱之「卷內文書」,而係本案卷證以外之調閱文書,且該偵查案件之被告,尚非完全等同於本件聲請人,其中涉及非本案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亦可能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業務祕密,故聲請人自應向該署聲請閱卷,而由該署檢察長決定是否給閱,並由本院將上開卷證檢還該署。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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