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2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290號
- 原告
- 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澤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應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是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暨提出相關資料,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