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58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淑晶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崇彥
黃明通
黃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