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6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604號
- 原告
- 達雋機電維修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喜煒
- 被告
- 水漾峇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