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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藍于閔即阿波羅音樂餐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宇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因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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