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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羅永安

  • 當事人
    銳森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上 訴 人 銳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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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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