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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邱佃旺

  • 原告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原   告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佃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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