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 原 告
-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添福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聰
- 被 告
-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佃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