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原 告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佃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