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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原告
陳秀美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00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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