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 原告
- 陳秀美
- 被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00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