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陳秀美
-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陳秀美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00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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