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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 原告
    陳秀美
  •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陳秀美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00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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