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輝德企業工程 法定代理人 蕭妤卉 訴訟代理人 蕭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林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苗簡字第2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