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許文棋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 原告金順工程行
- 被告張合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原 告 金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張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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