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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許文棋
  •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原告
    金順工程行
  • 被告
    張合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原   告 金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張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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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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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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