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羅永安
- 上訴人陳敦弘即弘威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711號上 訴 人 陳敦弘即弘威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信即宏野科技工貿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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