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7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711號
- 上訴人
- 陳敦弘即弘威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信即宏野科技工貿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