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