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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告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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