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