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6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