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吳欵
- 原告輝德企業工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輝德企業工程 法定代理人 吳欵 上列原告與被告築林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築林土木包工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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