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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被告
張建隆即鼎鑫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隆即鼎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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