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林淑真即金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合賢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