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林淑真即金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合賢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