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9號原 告 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王俞晴律師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被 告 操順梅 張成軍 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被 告 徐光昭 何秋霜 錢少亭 李森永 郭德樑 廖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股東權不存在,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範圍,本件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係以一訴主張請求確認被告操順梅、張成軍、仲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光昭、何秋霜、錢少亭、李森永、郭德樑、廖偉傑與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股東權不存在,有9 項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850,000元(計算式:1,650,000 ×9 =14,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