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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告
徐碧玉
原告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2,910 元【計算式:原告徐碧玉請求被告給付132,630 元+原告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6,200,280 元=6,332,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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