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徐碧玉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2,910 元【計算式:原告徐碧玉請求被告給付132,630 元+原告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6,200,280 元=6,332,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