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