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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劉宥余

  • 原告
    承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承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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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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