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承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