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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吳振富
  •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 原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Trung Tri Doan(段忠)」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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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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