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劉顯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