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劉顯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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