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6號
- 原告
- 馥豪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杰、李永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二、被告呂宜杰、李永祥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