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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告
馥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杰、李永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二、被告呂宜杰、李永祥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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