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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原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2,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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