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錫忠即東裕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