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被告
張建隆即鼎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4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