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被 告 張建隆即鼎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