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連政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泳豪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 4,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