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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方益忠
訴訟代理人
張華
被告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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