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方益忠 張華 被 告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