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藝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再生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0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