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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藝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再生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0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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